第十八条

已废止

建设单位进行滩涂围垦,不得破坏现有水利排灌设施,不得影响行洪防潮和河道整治,不得妨碍航道和航运安全,不得损坏军事设施,不得拆除、损坏护滩防浪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