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滩涂围垦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围垦区内的土地由投资建设单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进行开发利用。

在围垦区内进行耕地开发的,可以按照围垦区开发形成的耕地面积适当增加用地指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