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和沿海、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滩涂围垦建设:(一)国家安排的资金;(二)省及沿海、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从造地改田资金中安排用于滩涂围垦建设的资金;(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