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续期的,应当于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