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续期的,应当于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