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