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的,处二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线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采取擅自拆除、改动或者故意损坏等方式致使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