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其他污染防治第五十六条有效产生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工业、农业、医疗、科研、教学以及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管理,并到省环保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按照省环保部门的要求,对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进行收集、包装和送贮存或者处理前的暂存。禁止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擅自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