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建成区合理划定燃煤禁燃区,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对现有污染严重的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应当淘汰、搬迁。

城市使用的燃煤和燃料重油的含硫量应当严格控制,符合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