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排污口。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