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