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侗族公民。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