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和在自治县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招收人员时,对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照顾。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然减员、缺额,由自治县自主补充。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工作人员时,优先招收本县少数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