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从本县各民族公民中培养干部和专业人才。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措施,稳定现有人才,引进外地专业人才参加自治县的建设。

自治县实行民族地区生活补贴制度,并随经济发展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