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侗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侗族公民所占比例应不低于其人口在全县总人口的比例,并有侗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地方法规 ·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