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有重大不同意见的,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主席团可以决定,由大会全体会议就该项议案是否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问题,进行表决。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