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由主席团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处理意见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或者大会秘书长负责汇总议案处理意见并形成报告,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关于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的审议的具体办法,由大会秘书处另行拟定,经主席团决定后实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