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绿化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和统筹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义务植树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义务植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开展义务植树、城乡绿化的宣传和评比表彰活动;

(四)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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