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义务植树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二)认种、认养林木、林地、绿地;

(三)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