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第六条已废止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修建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倾倒余泥、渣土、垃圾等废弃物;(三)在堤坝、渠道上挖沙、取土、采石、垦植、砍伐、破坏防护林木和植被;(四)损坏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的通讯、报汛线路;(五)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