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在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影响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倾倒余泥、渣土、垃圾等废弃物;

(三)在堤坝、渠道上挖沙、取土、采石、垦植、砍伐、破坏防护林木和植被;

(四)损坏工程设施管理单位的通讯、报汛线路;

(五)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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