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利工程设施保护规定第三条已废止广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水利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镇人民政府依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保护本级的水利工程设施,并协助保护市、区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