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