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hapter 3 市容管理Article 17Amended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等方面的要求。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