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五条已修改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街巷、里弄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由市容环境 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