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四条已修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