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通讯、往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和干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毁弃、隐匿或者私自开拆归侨、侨眷的邮件。归侨、侨眷的邮件发生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邮政部门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6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