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的通讯、往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和干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毁弃、隐匿或者私自开拆归侨、侨眷的邮件。归侨、侨眷的邮件发生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邮政部门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规定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