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冒领,不得非法冻结、没收,不得滞付,不得强行借贷。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6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