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已修改归侨、侨眷从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可按有关规定到其父母或者配偶在本省的住所地落实常住户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6月2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