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九条已废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给生产者、销售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执法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可收回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徽章。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