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利害关系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广告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广告行为有关的合同、账册、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

(三)复制与广告行为有关的广告作品。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