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工作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人民防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人民防空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组织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贯彻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统一建设。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支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