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限期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