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他人民防空工程已开发利用的,由使用者负责维护管理,未开发利用的,由投资建设主体负责维护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