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工商、公安、交通运输、价格、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