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在制定行业规则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