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消保委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消保委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发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其他消费者组织可以开展旨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种形式的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