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国家保护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措施,及时审理消费争议案件,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