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经营者应当保存进货时的各种原始发票、单证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并建立台账。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