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经营者应当保存进货时的各种原始发票、单证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并建立台账。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