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三十二条已修改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增加消费者的费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