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增加消费者的费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