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第九条已修改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一)建筑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二)反映上海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三)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四)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