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章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严格控制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经批准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空调、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或者改建卫生、排水、电梯等内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设置的外部设施还应当与建筑立面相协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