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第十一条已修改经批准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设立标志。经批准确定的优秀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标志。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