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经批准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区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设立标志。

经批准确定的优秀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标志。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