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第三十四条有效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为经门诊、急诊诊断的精神障碍患者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并告知其监护人有关注意事项。接受非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配合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