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五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看护、诊断与治疗第二十九条有效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在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看护管理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避免其因病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二)根据医嘱,督促精神障碍患者接受门诊或者住院治疗,协助办理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或者出院手续;(三)协助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康复治疗或者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融入社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