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四章 心理咨询机构第二十三条有效心理咨询机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固定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场所;(二)具备必要的心理测量设施和设备;(三)有三名以上符合心理咨询师从业要求的咨询人员,其中至少有两名具有心理咨询师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