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心理危机干预应急处置的协调机制,将心理危机干预列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应急处置工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