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第十一条有效市和区、县精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同级卫生计生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的预防和监测,社区精神障碍防治工作的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