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第十条有效精神卫生服务内容包括:(一)精神障碍的预防;(二)心理咨询;(三)心理治疗以及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四)社区精神康复和慢性精神障碍患者养护;(五)有助于市民心理健康的其他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