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已废止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一)用户设施,是指燃气计量装置和用户的燃气管道、阀门等。(二)燃气设施,是指用于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供应燃气的站点、中高压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燃气设施的改动,是指燃气设施的拆除、改造和迁移。(三)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锅炉、空调器等器具。(四)燃气供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燃气储存充装站等。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