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第三十条有效市和区、县地名办应当建立地名资料管理制度,保持地名资料的完整,提供查询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