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除门弄号外,依法批准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市或者区、县地名办应当自批准或者注销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报纸向社会公布,费用由申报人承担。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