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第二十六条有效除门弄号外,依法批准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市或者区、县地名办应当自批准或者注销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报纸向社会公布,费用由申报人承担。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